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是怎么规定的
特邀律师

股东更名了并且已经更改税务及工商登记完了不给一下的尾款怎么办
法律主观:
股东变更是需要登记的,虽然不一定要进行变更登记,不变更登记也是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的,但是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如何撤销或再变更?1、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程序及要求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股东决议和生效判决是股东变更登记的实体依据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法院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如何撤销或再变更案例案情介绍:2003年11月3日,北京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提交变更股东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申请变更股东登记,2003年11月5日,朝阳分局予以核准并变更登记,将原股东周某变更为孙某。随后,周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股东决议和转让协议无效,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该两份文件上周某签字系他人冒用签名,判决两文件无效。2006年5月31日,周某持生效判决书向朝阳分局提出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申请,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做出(2006)000000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法院审判:该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变更登记不具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属性,朝阳区工商局将股东变更登记行为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做出的撤销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朝阳区工商局做出(2006)000000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变更股东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显然,变更股东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范围,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工商局依据股东申请便撤销股东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误将行政确认事项适用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是,本案具有特殊之处,即周某提交了确认股东决议和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判决,工商局是否可以据此做出对在先错误确认行为的纠正?即,将错误的变更回复到未变更之前的状态?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工商局自身的纠错行为应当得到支持;但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如果允许工商局依职权变更工商档案,那么,将引发管理混乱,同时忽略了公司的权益,如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工商局帮周某弥补了其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起变更之诉的疏漏,这对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来说,有失公允。
公司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法律主观:
对于公司变更和公司注销,往往有很多人傻傻分不清,甚至还有一部分人把这两者当作一回事。一、公司变更与注销的区别公司变更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变更给另一家企业。简单来说是将公司让其他的人或者企业打理。而公司注销是指当一家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简单来说这家公司被解散不复存在了。二、公司注销条件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因合并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三、公司注销流程及手续:成立清算组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制定清偿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组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去工商注销前的准备工作1、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拿着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对“吊销”进行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 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 )。 《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对“撤销”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工商登记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法律对 商标 撤销的规定如下: 商标注册 人在使用 注册商标 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 ,不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