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了能否向其家人要债呢
借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就债务人的遗产用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债务人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借款人死了借款人的妻子不承认债务怎么办,可以向家人要债吗
法律主观:
借款人死了妻子不认账一般能向家人要债。但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提出的追偿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欠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
一、 欠款 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 继承 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 债务人 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二、 欠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 债务承担 清偿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 个人债务 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 抚养 、 赡养 义务所负的债务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又分为 夫妻共同债务 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 债务人死亡 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婚姻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 债权人 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其次,要区分死者的近亲属是否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继承 法规 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欠款人死亡了怎么办,欠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问题的解答。可见,“父债子还”这句老话有它的道理,但也不全对。在现代法治社会,人的一切社会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 综上所述,欠款人死亡了,如果其欠债,可以先根据其留下的遗产进行偿还,如果没有遗产则另当别论。首先要区分债务的类型,如果是共同债务,则其继承人将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勇气遗产来抵偿。如果其债务已经超过了可以支付的范围,则不需要抵偿。
借款人去世可以要求其家人还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偿还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借款人的配偶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