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监外执行如何收监(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如何收监)
不予监外执行如何收监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可收监,但是需要出现以下法定情形:不符合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外执行结束收监流程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可以假释吗
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能不能办理假释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符合条件的是可以申请假释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四)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五)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处于监外执行当中的这些罪犯生活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不过是换了一种方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而已,人身自由同样是受到限制的,因此,监外执行折抵刑期也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不过,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继续肆无忌惮的违法,法院会当即收回监外执行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
一、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外执行人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收监?
监外执行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收监:
1.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执行纪律,屡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2. 严重违反执行纪律,如泄露执行秘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
3. 未经批准或超过权限,私自决定、变更或中止执行措施,造成恶劣后果的。
4. 未经授权或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变更执行期限、执行方式或执行标的等。
5. 未按要求履行监外执行职责,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损失的。
6.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执行纪律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人员的收监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批,不能随意实施。
违反监外执行规定怎么办
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轻则批评教育,责令提供担保,重则收监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算服刑吗
监外执行算刑期。当然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所检察部门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上,立足主动做到“三个同步”: 第一,事前同步监督。驻所检察人员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简历、案情、表现和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 第二,事中同步监督。要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第三,事后同步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门要根据事前、事中监督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对于发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又没有及时纠正的,可视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全面审查期间,罪犯不得出监;对没有问题或异议的,可不予全面审查,执行机关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可将罪犯监外执行。 另外,监狱管理局关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究竟何时生效、执行是从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还是等过了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的法定期限以后再生效、执行?如果不能立即生效、执行,那么这个批准决定又有何意义?如果立即生效、执行,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又提出了“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局经“重新核查”.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就要把已经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收回,将罪犯重新收监.刚生效、执行不久又宣布作废,这样势必大大降低决定的严肃性,;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这时又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 对于这些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立即生效,但不立即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的,法定期限过后立即执行。如果提出上述书面意见,监狱管理局“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经核查如果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应立即收回原已作出的关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将“重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立即执行。 虽然监外执行是属于行气之中,但是申请监外执行是必须满足符合国家对于监外执行申请标准资格的人才能够申请。且在进行监外执行的时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随意可以进行走动,而是要在公安机关的相关监视之下以及允许范围之内才能够进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