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医院签合同注意事项
与民营医院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1、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最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接着就是工资的问题,对于薪酬以及奖金的给付方式要约定好。3、其次就是要求单位购买社保这个条款也要约定好。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要多注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医院签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法律主观:
1、注意填写顺序。先是毕业生自己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再是用人单位审核签名盖章;最后返回学校盖章。 2、填写内容。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查看用人单位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同时要注意自己的专业名称是否与毕业证上或者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 3、 清楚协议的性质。 三方协议 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不能把三方协议和 劳动合同 混为一谈,所以毕业生在开始工作后一定要 签订劳动合同 。 4、双方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双方应将特殊要求、违约的责任及 违约金 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填写清楚,要明确完整,避免产生纠纷。 5、解约流程。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之后,想违约,必须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争取他们的同意,之后取消三方协议,重新拿到学校换领新的三方协议。否则将承担 违约责任 。
法律客观: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签订三方协议要留心细节:一、大学生签三方协议首先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五、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无回天无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知识延伸——签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问题:一、要明确职务和岗位,否则,用人单位会利用调职的方式,变相压迫你主动辞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打发你。二、要防止用人单位不断用换岗位的方式,反复延长试用期,因为同一个岗位同一个人不能适用两次试用期,而换岗位就没有限制了。三、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最低的工资标准,最好能将年终奖用条款固定下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对年终奖定性,这个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利用,将来成为克扣薪水的一种方式。四、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社保,等于工资减去很多,还不能享受国家和单位的社保福利。
私立医院签合同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两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护士和医院签合同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要是公立医院的话你要注意你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因为这种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相对于编制外待遇好,也有更多的升职机会。要是私利医院就没什么注意的了,一般就是工资,奖金,保险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护士和医院签合同,这些问题一定要注意!
目前,21护考已经结束,大部分同学已经开始找工作了,那么找工作就要涉及到和医院签订就业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护士一般分为编内护士和编外护士,虽然说国家正在改革公立医院编内编外薪资待遇问题,但是很多地方迟迟没有落实“同工同酬”这个政策。
总体来说这两类人员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两类人员在身份上有本质的区别:
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护士是指在公立医院(事业单位)里正式在编的护士,属公务员待遇,其档案由本地卫生局存档。
人事代理编制
而人事代理编制也是事业编制,但只是占有编制,但编制不具体到某个人,其档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简单说来,就是这个编制归属是医院,你个人只是暂时占有这个名额,但这个编制不归属你个人,如果具体到你个人,其实你还是无编制人员。
总的来说,事业编制更加稳定,因为对于编制护士,医院不可以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要上报卫生局。而如果你是人事代理编制,你的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如果你和医院签了5年的合同,那么合同期满后,医院不续签,你就是到期走人。
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人事代理编制想转成事业编制是基本不可能的!所以如果想进事业编,还是需要参加当地事业单位考试。
那么对于应届生,如果你的就业协议有医院卫生局、人事局和学校的章的话,至少可以保证你是一个编内人员了,如果你没有人事局和卫生局的章,而只有医院和学校的章,
那么很可能应该就是我下面要讲的几类人员!
合同制护士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一种。医院不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要人签订合同,可以不要档案!签订的只是劳动合同!
合同制护士相比以上两种,可能待遇更低,且不稳定,医院随时都能解聘你,且工资的调整也是医院说了算,不像事业编护士的工资可以根据级别不同调整工资。除此之外,五险一金也不同,有些三级以下医院都不给护士上保险,所以签合同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这些!
同样的,作为合同制护士想要入编,也是要参加当地事业单位考试。
就业协议是应届生和单位达成的初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注意一般单位会在备注里写出自己的权利而不写自己的义务,不会写你违约怎么处理,所以,违约金最好问一下单位,还有这个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只有一年,一年之后会被正式合同代替,也就是说一但签订正式合同就要照新的正式合同来。
正式合同有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两种,一般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定表明一个单位已经正式录用了某个劳动者,双方的关系受到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而聘用合同是以所建立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的,是劳动合同的补充,聘用合同一般主要约定劳动者聘用在什么岗位、该岗位的职责、该岗位应遵守什么特殊的规定等等。如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则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基础,聘用合同的约定为解释处理。
一般来说,护士一般在规培合格之后,医院才会签订聘用合同。
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护士——派遣制护士,不和医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最好不要签这种合同,签订这个合同代表你不属于医院员工。因此,你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乙方的名称及最后盖章单位是否与你上班单位名称一致。
注意
希望大家找工作
签合同的时候都能注意这些
不要因为急于找工作
而与医院签订了不合理的合同!
去医院签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什么,专业:验光师!(深圳)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
17、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8、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9、《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0、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3、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24、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
25、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6、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7、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8、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9、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30、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31、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32、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3、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6、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四)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37、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8、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9、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0、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1、能否仅约定试用期,暂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五)违约金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