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标准是什么,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结果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种类很多,不同类型有着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刑法第31条对单位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规定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判处刑罚;个别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如何判罚金?
一、单位犯罪罚金怎么交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模式。在双罚制的处罚模式下,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内部的相关责任人员。就适用的刑种而言,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刑,这在立法上是明确的;但对于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则只是概括地规定“判处刑罚”,并没有明确可以适用的具体刑种范围,而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看,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模式并不尽一致,立法上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是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条文规定处罚。如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 担保贷款 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除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处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而对单位中责任人的处罚,在判处自由刑之外,还要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除了刑法186条以外,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以这种方式规定,如第187条、211条、220条等。 第二种是是对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明确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 ,对自然人犯该罪的,既判处自由刑,又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犯该罪的,则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不并处罚金。[①] 现行立法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罚金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而且在客观上不利于罚金刑的有效执行。我们认为,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应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则只适用自由刑,不应再适用罚金刑。理由如下: 首先,单位犯罪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犯罪,其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单位责任人员与单位组织之间不是 共同犯罪 的的关系,单位责任人员是单位意志的执行者,其意志受到单位意志的左右。所以,在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应是单位这一整体,单位责任人员并不是独立的、完整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由单位这一组织体和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分担,因此,无论单位本身还是其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都应是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的。根据刑法学基本原理,对一项犯罪事实可重复适用同种刑罚的情况,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并且适用的前提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存在,单位犯罪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对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同时适用罚金的做法是不符合刑法学原理的。 其次,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同时处以罚金有失刑法的公正性。一方面,单位犯罪的违法利益是归单位所有,理应由单位本身而非单位成员承担经济惩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的主观动机毕竟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同单纯自然人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其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显然要小于后者。因此,如果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就会比单纯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重,这不符合刑法的公正性要求,也不利于实现立法者设定罚金刑的目的。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将来修改刑法时,应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取消在双罚制模式下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同时适用罚金刑的规定。不过,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对于刑法采取前述第一种立法模式的,仍应对单位责任人员并处罚金,这是 罪刑法定原则 的要求。当然,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亦即对单位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只能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给以刑事处罚,实行双罚原则。对责任人判处的罚金数额要比单位罚金低。注意的是单位犯罪的经济利益归单位所有,仅仅由个体承担罚金后果显失公平。
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法律主观:
在我国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