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谁可以解除(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继子女关系是否因离婚解除
法律分析:继子女关系是否因离婚解除:如果继子女是未成年,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一般情况下,再婚关系终止,无论是因为离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与继子女是否可以解除抚养关系
与继子女可以解除抚养关系。当孩子的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扶养关系依法解除。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可以在离婚后不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继子女应仍由其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怎么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具体有哪些情况
1、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或者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2、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3、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
社会生活中重组家庭不在少数,那些有带着子女重组家庭的,在法律上便产生了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并也可能因此具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够和睦的相处,那么他们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吗?如果可以,又该如何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关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未明文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学理通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许。
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而离婚自然解除。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其晚年生活费。
3、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给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费。
4、诉讼解除。
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以下原因请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判决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的。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5、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行解除。
继父母不得因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如继子女的生父母有一个还健在,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的,要经继父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如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母生存一方领回抚养,则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如果在生父母死亡时,继子女已经由继父母抚养成人,无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继子女都应对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
由上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可以因为一方的死亡而解除,当然也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毕竟这只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因婚姻解除
法律主观:
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原则上该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2024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前两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否申请解除呢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形时申请解除:
1、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继续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解除;
2、继子女未成年的,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能否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双方抚养关系
如继父母已抚养继子女成年,双方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此时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是对继父母已履行义务的确认;目的在于使继子女承担对继父母相应的赡养义务,重点在于考虑对继父母合法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言,不能由其自由解除,否则会侵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同时,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因为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而当然解除,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而言,在继子女成年后解除抚养关系并不存在侵害继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此可见,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母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本人也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续。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基于对继子女的感情等其他因紊,在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自愿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当然这种自愿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表现,如离婚协议约定,进而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成立抚养权应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若不具有血亲关系,如继父母,又不愿意负担抚养义务,此时强制妻求其承担,已不合理。、如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双方已经离婚,仍因约定而强制要求继父母一方承担抚养义务,有违常理。
离婚后继子女关系是否解除
法律分析: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条规定说明,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拒绝对继子女继续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