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哪一级)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答案】:A、B、C
【考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详解:《仲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所以,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而非批准,故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合法吗
法律分析: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并且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我国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北海仲裁委符合上述要求,则是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的结果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呢?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 二、登记条件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1、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二)有必要的财产 ;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 2、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 法律知识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 律师 执业满三年的。 三、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筹备组; 2、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4、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组建仲裁委员会; 5、推荐仲裁员,办理经费、住所等相关手续; 6、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7、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培训拟聘仲裁员; 8、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许可证书; 9、公告。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 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相关表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
仲裁机构的成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4、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5、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日)《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登记条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3、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
(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书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相关表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