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新农村建设宅基地能对外销售)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吗?
农村的房子有产权证吗 农村的房子产权证办理
农村的房子有产权证吗
其实,农村房子也是有房产证的,就是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凭这2样证件就可以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合法建设的房屋一般也有产权证,只是以前农民不注重这个证,很少去领取,现在因为涉及到很多拆迁,大家也去领取了。在盖房子前一般都要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至于《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农村一般是没有的,如果是当地经济比较发达,也可能有。房子盖成后也可以办理所有权证。
农村的房子产权证办理
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服务)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农村房屋可以办房产证吗?农村房屋办产权证有什么条件
大家都知道,在农村里,可没有什么开发商,小区等名词,房屋也不是一套一套购买的,而是完全自建的。从挖地基开始每一步都是自己做出来的,和在城市里买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那这里就有疑问了,在城里买了房可以去领取房屋产权证,那么在农村里自建了房,有没有产权证呢?
农村房屋可以办房产证吗
农村的住房也是要领取房屋产权证的,能否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关键问题不是户口,而是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农村房子办房产证要什么材料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1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较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农村房子办房产证注意事项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购房合同(正本);购买发票(原件)竣工决算书(原件);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农村宅基地可以办不动产证吗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能办理到房产证。新规明确规定:农村房屋有房产证,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吗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不同,没有所谓的产权。 1、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根据我国《 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表达的意义是: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 宅基地使用权 确立的效力,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的,也就是说, 宅基地土地 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 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 2、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因而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 3、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有存在所谓”产权“,那么就会与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产生矛盾。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 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如果城镇居民通过出资行为在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从而获得该房屋的”产权“,则等于变相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这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由此也能知道,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地上所建设房屋没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为一人所有,不能分离。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如何进行土地登记?
分下列情况:(1)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5)由于历史原因超面积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6)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证什么时候发
农村宅基地证一般当事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之后,经过审核通过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发农村宅基地证,当事人持有的农村宅基地证是合法用宅基地并且拥有房屋的证明凭证,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的宅基地进行利用。
农村宅基地证一般当事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之后,经过审核通过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发农村宅基地证,当事人持有的农村宅基地证是合法用宅基地并且拥有房屋的证明凭证,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的宅基地进行利用。
一、农村宅基地证什么时候发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确权登记颁证是土地确权的主要形式,土地确权包括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两种形式。在此提醒您要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证有什么用
1.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的作用主要有四方面:
(1)合法拥有宅基地的证明。有了这个宅基证,就说明了自己依法拥有宅基证上所标明的四址以内的集体土地。
(2)有了这个宅基证,就能够保障自己在其范围内的使用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3)只要这个农户在,农户家的任何人都可以长久使用。
(4)宅基地如发生征用、拆迁等,这份宅基证就可以作为合法依据,商谈相关赔偿事宜,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村宅基地证与房产证是有区别的,宅基地证件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不仅可以涉及地上房屋,还可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房产证只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不涉及房屋上的土地权利。
三、申请宅基地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在此提醒您,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宅基地确权后为什么不发证
宅基地确权后没有发证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户多宅的情况
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国家土地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土地法第62条关于农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就是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而在现实中,农村很多人家拥有多处宅基地,按照规定,对于“一户多宅”是不能确权的,当然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针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于多出的宅基地,要农民自行拆除房屋,退回宅基地给村集体;不主动退出的,村委会可以强制收回,并视情况予以处罚。对于由于家庭人口原因,一处宅基地确实不够使用,而家庭成员又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分户后,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然后再按“一户一宅”进行确权,办理房产证。
2、宅基地面积超标
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也明确规定了面积标准,即一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宅基地确权工作中,通过摸底排查,确定每家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超出标准的不能予以确权和办证。
对于面积超标的情况,一般处理方法是进行经济处罚,对超出的部分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办理确权,由农民合法使用。如果宅基地面积超出太多,拆除多于部分对其他房屋及生活设施不会造成损坏和影响,可以采取拆除多于部分,收归村集体,然后对剩余宅基地进行确权办证。
3、未经审批私自建房
近几年,随着宅基地管理的加强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农民建房提出了新的要求,不管是旧房翻新还是新建住房,都必须经过当地土管部门审批,拿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房,否则将视为违章建筑,当然不能确权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4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的发证经过什么程序?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流程是:
1、申报。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权属调查。对宅基地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等;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
5、登记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6、颁发土地证。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5、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