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算羁押吗(抓获时间是否算羁押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羁押时间规定
法律主观:
什么是 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 被 公安机关逮捕 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呢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提醒:拘留的期间不属于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特别关注: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 延长羁押期 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依法决定。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提醒: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 。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变更强制措施 ,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抓获时间算羁押时间吗
法律分析:如果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人身自由即处于被剥夺状态,虽然未被刑拘或者逮捕,但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羁押状态。抓获时间与刑拘时间不同的,抓获时间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羁押期限应当自抓获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抓获时间算羁押时间吗
抓获时间算羁押时间。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抓获时间算羁押时间吗
抓获时间算 羁押 时间。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 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鉴定 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抓获是羁押开始吗
法律分析:抓获是羁押的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