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广西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在规划的集中建设区域内建设农村村民新居。
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村民,已经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的,不再为其分配宅基地。农户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分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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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2024最新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24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
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房的土地。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2024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中迹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卖历并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烂早。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我国农村宅基地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旨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那么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1、新政策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关系。根据新政策,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而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村宅基地被非法侵占和流转。
2、新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根据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居住和农村经营等多种用途。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新政策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新政策,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宅基地规划,不得违法建设和占用耕地。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防止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
4、新政策还鼓励农村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根据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可以通过流转、合作等方式进行集约化经营,发展农村产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另外,农村宅基地分配是指将农村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人或家庭作为住房用地的行为。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分配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法性:宅基地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分配的土地来源合法。
2、公平性:宅基地分配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偏袒个人或特定群体,确保农民的平等权益。
3、依法分配:宅基地分配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环节,确保程序合规。
4、用地规划:宅基地分配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遵循合理的土地利用布局,不得违反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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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2024最新政策
宅基地2024最新政策的内容包括如下: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
3、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4、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要求,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5、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宅基地征收拆迁流程如下: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情形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同时开展实施。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前期工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社会保障等工作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难达成协议的如实说明记录。
5、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前期征地工作后,依法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被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农村宅基地过户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
3、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5、审核通过之后,完成宅基证更名,下发新的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当安排宅基地的情形。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24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24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