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触犯刑法将面临哪些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触犯刑法将面临以下处罚:
1、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作弊的,透漏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行为的表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综上所述,明确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对于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情形,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在立法精神的框架内,对考试作弊行为发出了更强有力的遏制攻势。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考试作弊乱象将得到更有效规制,而考风纯净的背后,是一个更加公平的法治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刑法修正案(九)》1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组织考试作弊罪2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触犯刑法,将面临哪些处罚
法律分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怎样判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怎样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组织考试作弊严重情节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我国相关的国家进行的考试是为了考验个人能力,组织考试作弊的相关当事人,被我国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进行相关的规定处以3年以上的判罚,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和考试纪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是指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扩展资料
作弊是指通过一系列隐瞒的手段使得自己的成绩效符合硬性标准的行为过程,也是一种非法过关,违规过关的行为。作弊是多方面的——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游戏排名等等,都有此类行为。
构成要件
“组织”,是指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者,而没有组织多人替考的,不应认为是本罪(可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犯)。
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比如说,在国家考试过程中,某些监考人员极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虽然是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
常见问题
1、本罪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一旦开始实施作弊,行为人就成立既遂。因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考试制度,如果仅有组织行为而没有作弊行为,难以反映出这种法益的侵害性。
正因此,在他人组织作弊时,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如果组织作弊的人没有使用这些作弊器材或帮助,因为没有任何法益侵害与危险,提供帮助者不应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拓展资料:
考试(Examination)是一种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通过考试可以检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其知识储备。对于不同的考试,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试过程,绝对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
考试就是让一群拥有不同教育资源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份相同的答卷。然而考试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此,考试其实就是让社会中来自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拥有改变自己的机会。通过书面、口头提问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参试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活动。
即:“非开卷考试,除了题目,任何东西都不能看地做功课”。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方式解答精心选定的题目或按主办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实际操作的任务,并由主办方评定其结果,从而为主办方提供考生某方面的知识或技能状况的信息。
资格考试的核心目的是,给予考试者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以获得某个更高层次的学习或工作台的资格。严格地讲,资格考试也是效果考试的一种,因为资格考试的设计假设就是,只有拥有更高学习效果的学习者才能获得这一资格。
但在某种程度上,会学习不会考试的学习者往往要败给不会学习会考试的学习者,因为前者就是不能在考场上淋漓尽致地发挥出自己的学习水平。
资格考试常常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命运,这就决定学习者在资格考试时会转化为考试者——在资格考试这一高度浓缩的时间段,一个人会不会学习已经不再是关键,会不会考试才是核心。
典型的资格考试有小升初、中考、高考。此外,分析师、律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托福考试、GRE等都是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