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是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二是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有
法律主观:
1、 公司强制解散 的情形有被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虚假注册、 超范围经营 以及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之后公司应当进行清算。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强制析产的条件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对于具有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有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则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公司未提出异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股东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提出异议,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认为公司根本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则除非申请人可就上述异议事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或对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对债权人或股东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事由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析产办理首先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是法院调查,最后就是析产。需要准备的材料:其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二析产协议及公证书;其三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其四面积测绘报告;其五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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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