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标准(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标准 金额)
怎么认定以赌博为业
法律分析:以赌博为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司法机关在认定“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时,通常是根据行为人赌博的持续时间、次数、赌资金额大小来认定,但也不乏宽泛的长期赌博、赌博获利、借钱赌博、帮他人赌博下注等情节。“以赌博为业”中的“业”既包括专职,也包括兼业,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或收入。“以赌博为业”的核心内涵有二:一是赌博的持续时间要求。行为人只有连续或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实施赌博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达到刑罚处罚的必要;二是赌博的赌资及危害后果要求。只有那些涉案赌资金额巨大,或者赌资来源个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且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或者对社会造成其他重大的不利后果等才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的认定标准
赌博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赌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主观方面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要有营利的目的和动机,但是不同赌博行为中营利目的和动机的大小是不一样的,赌博罪中营利的动机肯定要强于一般赌博行为。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这种客观行为的分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打击赌博犯罪方面也确实具有一定的震慑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行为的认定标准
赌博违法的认定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
2、客观上具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只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时间、感情接触等,赌博罪就不能成立。比如甲过年在家和家人打牌,交易的是游戏币,则不成立赌博罪。
赌博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实施赌博犯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聚众赌博行为中,在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的情况下,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即构成赌博罪;
2、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无论费用多少和赌资金额多少,均构成赌博罪;
3、以赌博为业的,无论赌资或获利多少,只要为了营利而以赌博为常习常业均构成赌博罪。
综上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犯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认定
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是否有固定场所、设备、人员等迹象。如果证据确凿,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判断是否以赌博为业时,并不只看是否有赌博行为,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是否有固定场所、设备、人员等迹象。具体来说,对于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是否存在固定的赌博场所,如酒店房间、私人会所等。2.是否有特定的赌博设备,如麻将牌、骰子等。3.是否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如收钱、发牌等。4.是否有明确的盈利计划或组织形式,如翻本、分红等。如果以上几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迹象,会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在此情况下,根据赌博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量刑也会有所不同。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以赌博为业,是否能对判决产生影响? 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被告人的否认并不能完全改变事实。但是,如果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足以推翻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认定,可以对最终判决产生影响。因此,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否认以赌博为业并不是决定因素,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存在具体的证据和迹象支持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认定。
以赌博为业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建议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赌博行为。如果不慎涉及赌博罪案件或有相关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凯哪、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闷瞎清。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神脊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蚂前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拟下荷期徒刑、拘役或存管制,并处罚金。
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规定的赌博,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为目的,以投入一定赌资为条件进行的输赢活动。因此,认定是否为赌博行为,要划清几个界限:第一,赌博行为多是以牟取利益或好处为目的,应当从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认定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对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出于娱乐消遣目的进行的游戏性质的活动,虽然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不能按赌博处理;第二,从参与的人员来判断,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还是纯粹的赌输赢活动。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认定为赌博,至于方式不能仅理解为以下赌注打扑克牌、玩麻将等方式,还包括计算机网络、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等等。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具有赌博的性质就可以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帮助招揽他人参与赌博等行为。这里的赌场包括房屋、场院、汽车等能够从事赌博活动的场所。实践中对于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和纯粹家庭或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活动等,不应视为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是出于获取金钱或财物等好处为目的。要认定为赌博提供条件,首先要认定什么是赌博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为业的认定
法律分析:以赌博为业的,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而以赌博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应当注意的是,构成以赌博为业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种行为是“以赌博为业的”,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以赌博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应当注意的是,构成以赌博为业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本款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