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被留置是否丧失质押权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举例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就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如果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会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摘要:留置权和质押权是担保法中的重要权利,它们的区别在于留置权是把债权人拥有的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质押权则是把债权人拥有的财产质押给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本文详细介绍了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包括它们的定义、权利形式、效力范围、出质和取回方式以及终止方式等。
正文: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将拥有的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将拥有的财产质押给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2、权利形式:留置权是一种实物担保,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拥有的实物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质押权是一种权利担保,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拥有的权利质押给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3、效力范围: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债务人拥有的实物财产,不能担保债务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质押权的效力范围更广,可以担保债务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
4、出质和取回方式:留置权的出质方式是把债务人拥有的实物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取回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留置的财产;质押权的出质方式是把债务人拥有的权利质押给债务人,取回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放弃质押的权利。
5、终止方式:留置权的终止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留置的财产;质押权的终止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放弃质押的权利,或者债权人可以自行取回质押的权利。
6、其他:留置权比质押权更简单,但是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财产的毁损、灭失等;质押权的优势在于可以担保债务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但是取回质押的权利也比较复杂。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法中的重要权利,它们在定义、权利形式、效力范围、出质和取回方式以及终止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以确保自身的债权得到有效担保。
留置和质押的权区别通俗一点
你好,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举个例子,甲去乙处修车,修完车后拒不支付修理费,乙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该汽车,直至甲支付修理费,这是留置。再比如甲向乙借款50万,但乙担心甲无力偿还,遂甲将其自有的汽车放到乙处,用来担保该债务,这就叫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