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司法解释(金融借款合同利率法律规定)
银行同期贷款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如何理解判决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在付款判决书中,常常会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注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同期贷款利率有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段少计算了利息。此文厘清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同期”的含义,希望对当事人有帮助。
实务中,无论是借贷、还是货款、工程款等,判决书判决往往在判决偿还本金(或货款、工程款)外,还同时判决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因判决书仅列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标准,未列明适用利率的具体档期标准,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往往对计算利率的档期标准的产生争议。在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只有“同期”、“同期同档”利率等字句,但对于“同期”、“同期同档”具体适用无明确规则。
按字面意思理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但“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
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贷款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执行利息的解释如下:
生效判决判项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该存款利率是指定期而非活期。
相关法律解释:
最高在针对该执行依据判项的理解争议的执行监督中明确,解决这个争议,执行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律解释;二是请求作出该判项的审判部门释明。
最高在法律解释上从三个层面予以论述:
1.“同期同类”的用法与银行业“同期同档”相一致;.
2.活期与定期有区别,活期分段算,定期按档位;
3.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符合违约金惩罚意旨。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的“同期”具体指什么?
同期利率指当时利率,可以理解成当年利率,因为央行的调整周期一般在半年以上。
拓展资料:
“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但“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
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贷款利率4倍司法解释
1、合同法中并无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在《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该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取代,改为年利率不超过24%;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应予支持。《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很多资金需求者在银行贷款签订协议时显得非常的随意。其实这种潇洒行为说明了他们缺乏良好的融资理财意识,往往就会在贷款时多掏利息,造成人为的"高息"。因为有些银行的贷款形式会让资金需求者在无形中多掏利息。例如,留置存款余额贷款和预扣利息贷款。所谓留置存款余额贷款即资金需求者向银行取得贷款时,银行要求其从贷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该银行账户,以制约资金需求者在贷款本息到期时能如期偿还。但就资金需求者来讲,贷款本金被打了折扣就等于多支付了利息。所谓预扣利息贷款即有些银行为确保贷款利息能够按时归还,在贷款发放时从贷款人所贷款的本金中预扣掉全部贷款利息。由于这种方式会让资金需求者可用的贷款资金减少,客观上加大了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 农村信用社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 金融借款合同 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 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 向法院起诉 的占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 借款担保合同 》,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 欠贷款不还 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 法院判决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 合同的内容 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 没有担保人 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对于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意义深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完善了相关的司法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什么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经过国家银监会和保监会批准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对外借款所签订的合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只要是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贷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为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所指的是违反《商业银行法》《民法典》《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主体包括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自身违反国家规定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在一定条件下,故意也可能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即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其违反国家规定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结果,但对此持放任或积极追求的态度。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2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2021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如下:首先行为人不能是主观故意,如果是故意,可够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所以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其次是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并且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是造成经济损失二十万以上,就构成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法律中贷款怎么解释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贷款的概念和种类
(一)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
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贷款的种类
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3.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4.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扩建对资金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专用基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5.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数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份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二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贷款风险。
6.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人民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币种为人民币的贷款;外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外币币种的贷款。
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款吗?
一、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款吗?
金融公司如果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则其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如果金融公司是上述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则其借款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款的区别
首先,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而之所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所区别,是因为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相对比较简单,例如一张借条,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机构的放贷合同都比较详细和规范,因而导致认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两回事。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因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当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合同亦然。
三、借款归还属于什么类型案件?
归还借款案件属于借款合同案件,如果出借人或借款人,可以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如果是信用卡的则为信用卡),民间借贷,企业借贷,同业拆借,小额借款合同等案由。其中,最常见的是向银行借款的金融借款合同和向普通人借款的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款吗?
金融公司如果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则其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如果金融公司是上述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则其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法人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应予支持。
借款利息不超过24%司法解释
翟签署了《大成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补充合同》、《承诺书》、《高端卡费率表》,申请办理大成银行大成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96xxxxx。翟签字表示已阅读并理解该信用卡相关信息,愿意遵守收卡合同(协议/合同/补充合同)相关规则,与大成银行签订《大成白金卡循环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200万元。收款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的非现金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含,下同)为免息还款期。大成银行白金信用卡免息还款期为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还清信用卡账户内所有债务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账户内的债务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部偿还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从交易记账日起按实际欠款计算,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的规定,乙方必须从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的利率向甲方透支利息。甲方保留因业务需要调整免息还款期并提前通知乙方的权利。信用卡透支按月复利,日息万分之五。如有变化,按大成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自2012年11月30日起,翟案涉及信用卡透支。第一笔199.8万元的信用卡交易是元海公司的,其他大部分信用卡交易描述为‘元海公司’。2019年7月2日信用卡透支178万,未还。
2014年7月25日,元海公司出具证明:“元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期间,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元海公司介绍大成白金信用卡业务,目的是完成总行推广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为元海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此类银行卡必须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必须是元海公司员工。经远海公司核实,翟某符合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卡条件。信用卡(卡号4096xxxxx)发出后,全部由远海公司使用,信用卡凭条也没有邹本人签字。如何使用邹并不知道,而且这与邹一点关系也没有。邹是一种官方行为。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情况完全了解,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大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翟某偿还信用卡本金178万元、利息709409.55元、应收费用317252.55元等。共计2806662.1元(本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7日以后的本金、利息等费用按照信用卡申请表中的约定计算);2.判令元海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信用卡是否由远海公司以翟某的名义办理和使用;2.如果借记卡成立,大成银行在办借记卡的时候是否知道元海公司会在信用卡上扣款?3.翟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关于涉案信用卡是否由远海公司以翟的名义办理和使用的问题。本案符合远海公司借用翟某名义办理、使用信用卡的事实。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虽然翟某以个人名义向大成银行申请了卡号为4096XXXXXXXX的信用卡,但翟某和元海公司均认可涉案信用卡实际上是元海公司以翟某名义办理的,元海公司自愿为该信用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次,根据信用卡发票的交易明细
第二,大成银行如果成立,在办卡时是否知道远海公司的名字。本案中,涉案信用卡的第一笔交易发生在2012年11月30日,翟某提交的证明显示,大成银行于2012年11月26日出具证明,认定涉案信用卡以翟某名义由元海公司办理,并注明还款责任由元海公司承担,翟某无需承担任何与该卡相关的还款义务。虽然大成银行对翟某提交的证明有异议,但该证明签字地的印章已被鉴定机构确认为真实印章,大成银行未提供任何证据否认该证明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大成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明知远海公司借用其员工翟某的名义办理信用卡的事实。
第三,关于翟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大成银行明知元海公司借用翟某名义办理涉案信用卡,元海公司也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大成银行、翟与元海公司实际上达成了由元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一致意向。因此,这份信用卡合同直接约束了大成银行和元海公司,实际借款人仁海公司应向大成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大成银行要求翟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关于大成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应收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及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大成银行主张其在合同成立时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主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息应为分段计算,其中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
一审判决:一、源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841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利息的处理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对于大成银行主张的高于年利率24%的还款利息及还款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故利息应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改判:源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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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额度一般是信用额度的一半,就是说除非你能办下4万额度的信用卡,那可以一次性取2万出来。这取决于你的个人条件,如果你月工资在2万元以上,工作稳定,有房或有车,有稳定的交四金,类似这些条件的话,还是有希望办4万额度的卡的。各家银行都有不同的审批政策,不过首次办卡就要4万的额度确实挺难的,因为信用卡金卡5万额度就封顶了。一般首次办,能有1-2万额度就很好了。你可以多申请几家的,如果顺利的话办几张出来,全部取应该可以凑到2万。不过信用卡取现可是要利息的,请想清楚。如果是暂时缺钱,又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的话,还不如去银行借小额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