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多选题)
二审有简易程序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进行二审时,一般是没有简易程序的,二审的案件通常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是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1、民事诉讼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用普通程序审理。
2、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二审案件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哪些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一条款规定了第二审法庭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讯问调查式审理。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采用这种审理方式的二审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抗诉案件;
(2)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贪污、受贿案件;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涉及原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件;
(6)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庭进行质证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开庭审理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外,还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上诉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允许。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也应当允许其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2.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应当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在上诉案件中,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在抗诉案件中,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依次进行辩论。
4.法庭辩论终结后,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他的判决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二)调查讯问式审理
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意见后,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审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同开庭审理的方式相比简便易行,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减少了审判的投入,效率较高。但是由于不直接开庭审理,不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而且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执行起来存在程序上的困难。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其使用。
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