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相关问题)
特邀律师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2、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行为特征有: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综上所述,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法律依据】: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专利权利重要、影响力大的专利纠纷,具有明确的调处职能和优秀的解决效果。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国务院的工作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的组织实施等几个方面。首先,适用范围方面,该办法适用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其中,“重大”是指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专利权利重要、影响力大等情形。其次,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及时、高效。行政裁决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全面调查,公正裁决。其次,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听证、裁决、执行等环节。其中,听证是重要的程序环节,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听证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辩解意见,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后,行政裁决的组织实施方面,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机构,制定详细的行政裁决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行政裁决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和其他专利保护措施相比有何不同?《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是针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情形下,由行政机关进行纠纷裁决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与其他专利保护措施相比,该办法具有以下几个区别:一方面,该办法仅适用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而其他普通的专利纠纷则需要通过其他的司法或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另一方面,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来裁定,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性和控制力度。而其他专利保护措施则更多地依靠诉讼或仲裁等程序来解决,其裁决结果更为中立和公正。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同时提高了行政机关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调处能力和解决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该办法的意义和价值,吸取其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的专利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创新和发展的持续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商标权与专利权的行政与司法保护
当发生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时,当事人既可以请求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该说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为制止商标与专利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这一制度一直为我国商标法与专利法所认可。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会有诸多弊端,因此,在这次为迎接入世而对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修法活动中,针对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关于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现行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完美无缺,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立法及缺陷
从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与专利法对商标管理机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机关处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对于这一决定,专利法与商标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管理机关的这一行为被称为行政裁决,这种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决定的管理机关要承担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第二,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法学界称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它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不必为其调解行为承担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因此,修正后的立法对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民事侵权纠纷行为的性质问题有了明确交待。然而,由此所产生的下列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混乱。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假如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存在侵权事实,遂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判决其败诉,则当事人仍有权请求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以及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业务素质的差异,对同一事件,行政人员很可能做出与法官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反之,如果当事人先请求行政救济,前述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对同一案件,由相同的实体法调整,却因由不同的权力机关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矛盾。
第二,司法管辖不顺。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假如当事人选择行政救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做出决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选择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救济。按我国现行立法,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性质截然不同,而二者解决的对象却是同一民事纠纷。而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通常是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进行的,行政诉讼一般是请求撤销行政裁决,民事诉讼则是请求赔偿。这很有可能出现一庭认定不侵权而另一庭则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的冲突。
第三,增加案件审理成本,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由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侵权争议,有其好处,即可以在较简便的程序中,较迅速地制止侵权行为,至少是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但是,按照现行立法,行政管理机关无权赔偿数额做出强行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侵权认定后,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受害人要弥补自己的损失必须再向法院起诉,或者受害人预见到双方不可能协商解决赔偿数额问题,又想立刻制止侵权行为,可以同时采用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方式。法院受理后,须按民事诉讼程序调查取证,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对赔偿数额做出裁判。这样,诉讼程序重复了行政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实际上是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成本,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
二、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为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发挥管理机关处理民事侵权争议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立法:
(一)在初提起诉讼或要求裁决的选择上作出合理的规定。
可将民事侵权纠纷分为两类: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管理机关处理民事侵权争议的范围,确定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法定主管原则,排除法院对特定民事侵权争议的初审管辖权。这类纠纷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与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息息相关。并且这类纠纷属于强制管辖,当事人要求处理的,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否则,当事人可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诉讼。
其次,对其他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救济与行政救济两种保护措施之间自由选择,但是只能择其一,选择了前者不能再选择后者,反之亦然。如果二者都选择了,由先受理的机关处理。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无关,行政机关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解决双方的争议。因此,当事人不能对行政管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二)设立专门机构主管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机构的专门化是行政裁决存在的基础条件。没有专门机构,行政裁决不是流于形式,是裁决难保正确、合理,从而使行政裁决的存在失去意义。在这一问题上,英国的裁判所制度和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都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先例。无论是英国裁判所的专家,还是美国的行政法官,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地、不偏不依地行使职责。在我国,也应在专利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完善处理民事争议的程序,以保障管理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质量。
(三)设立事后防范机制——司法审查
传统理论告诉我们:民事纠纷这一平等主体间的争议,其解决方法是不可以行政权的强制手段来实现的,至少行政权的解决方法不应当是终的救济途径,只有司法权力才是终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对于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初审管辖权的案件,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行政裁决中,鉴于行政裁决要解决的民事纠纷原来是法院主管的案件,因此,审理这类行政案件,除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审查民事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对不执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纠纷部分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这是其一。其二,对于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其他侵权案件,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裁决:①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②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③工作人员在处理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行为的;④适用法律不正确的;⑤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
法律主观: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我国专利侵权机关有: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这里所指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济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属于跨地区或者跨部门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由发生 侵权行为地 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专利管理机关所侵权处理确定不设立监督或者复议程序,而是通过当事人服从与否来确定是否进入司法审理的程序进行调整的。如果当事人不服从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纠纷机转于司法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起诉讼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机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 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请求的,仅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程序和认识进行了解,对案件本身不进行审理,对专利机关的处理决定也无需要复议或者监督。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专利侵权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记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辖区的侵犯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侵权案件并不是以审判机关的处理为前提。专利权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 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客观: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行为如何制止
法律主观: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客观: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修改的一项主要内容。伴随着专利申请的快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专利侵权纠纷在大幅增加。以下是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和规定的详解:1、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2、专利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3、专利侵权行为的形态: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5、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4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6、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流程图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侵权的时候?主要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问题,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也作了相关规定。此外,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采取恢复专利权人的业务信誉的措施。(二)侵权行为的行政制裁。专利法对侵权行为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泄露国家机密、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另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还对侵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三)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主要给予民事制裁?但有时也需要刑事制裁。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专利侵权行为是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目前广大民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和调查取证手段方面也显得较为薄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曾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我们有理由相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通过不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将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专利侵权行为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国的专利制度将会在更加健康的轨道上前行。
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罚
法律主观:
根据《 刑法 》,假冒他人 专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因此, 专利侵权 是有可能会坐牢的。相关的侵权者,还应积极地赔偿这类人员的合法损失,按照这类案件的案件金额和案件受害人员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保护公民的 专利权 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有哪些解决方法
法律主观:
专利侵权 纠纷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侵权纠纷是 民事纠纷 ,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修改后的《 专利法 》第57条首先提倡这种解决方式。但是协商解决不是请求处理或者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模式一般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司法解决和诉前临时措施前提条件。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侵权纠纷。 2、行政处理 由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 专利权 保护的重要途径。依《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 侵权行为 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3、司法解决 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 专利权人 以必要的司法救济。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 一审 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4、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新增的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 证据 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上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 财产保全 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