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的三不能(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2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合同进入不可抗辩期,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期发生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两年后,不能因为客户不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在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利益,但是也不能成为投保时不如实告知的挡箭牌。为了不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投保人最好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并不是任何保险产品都有不可抗辩条款,投保时需留意。
二、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保险公司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之内没有行使解除合同权利。这种情况是说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天得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且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会影响承保结果,这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话,那么超过30天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了。
2、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才得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时保险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必须赔付,这种情况是对上面情况的补充。
3、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还是和投保人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从头到尾都要承担赔付责任。
三、不可抗辩条款出现的意义
其实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力,也就是说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所以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法对投保人有倾向性的保护。
假设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意味着只要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会倾向于不出事故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简单点理解就是,用户交了保费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收了钱还不用承担责任,直到有一天用户出风险了,保险公司直接解除合同。要是用户没有出险,保险公司白赚了保费,即使出险了,保险公司也占用了用户资金。这一占用可能就是几十年,显然,这样做对用户是不公平的。
所以,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偏袒投保人,不可抗辩条款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属性产生的,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公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发现合同签订之初存在虚假情况,不能联系保险合同。
不可抗辩的条款,又称不可抗辩的条款,主要出现在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中,是指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生效以来,超过法定期限(一般为2年)后,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误告、遗漏、隐瞒被保险人或拒绝支付保险金。
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后2年内,如有必要,保险公司可以调查核实被保险人的情况。如果发现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存在虚假情况,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的前两年是辩护期。两年后,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发现虚假情况,也不能以此为由终止保险合同。两年后,这将成为一个不可抗辩的时期。此时,即使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时被告知不真实,也应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中国的《保险法》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年龄。即使被保险人隐瞒病史并投保疾病超过2年,保险公司仍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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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三不能包括什么
不可抗辩条款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出现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险人主张解除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合同签订未满两年,依据新《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于您说的三不能,很抱歉我们不是很清楚。具体查询之后也没能得到结果,很抱歉没有帮到您。
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意思
视频内容
众所周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免责条款,有病史就不赔偿,不如实告知就不赔偿。...许多保险公司总是在寻找各种理由不赔偿的阴影...
但自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引入了长期以来的诉求不可抗辩条款。那么,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什么呢?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天以上。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以上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我们用最流行的例子来解释这个条款的内容:假设小明昨天给自己买了终身严重疾病保险,但他几年前因肺炎住院了。当保险代理人问他相关的健康通知条款时,他没有想到这件事,所以他被认为是错误的。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如果小明将来有肺炎相关疾病,保险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拒绝向小明赔偿保险金。但是有不可抗辩条款情况不同保单生效前两年是可抗辩期,如果小明在两年内发生事故,发生与肺炎有关的疾病,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因为这意味着小明隐瞒的实际情况可能更严重,导致两年内复发。两年后属于不可抗辩期2年后,无论哪一天小明出险,保险公司都不得终止合同,并赔偿小明他应得的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
设置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维护广大保民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我们当时没有详细告知健康条例。但我想提醒大家,千万不要用不可抗辩的条款做一些违法的事情,扰乱市场秩序。要正确理解这一条款,充分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了解更多的财务知识和财务信息,请关注其财务探索。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两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然而,这个权利可能被保险公司滥用,例如在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不可抗辩条款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覆盖所有的未如实告知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此外,不可抗辩条款也不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有些特定的保险产品或条款可能会排除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能够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然而,投保人在投保时仍然需要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不可抗辩条款的三不能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
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英美立法一般规定"本契约自成立日起经过一年以后,订为不可争,但以被保险人未亡为条件"以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进行的规避。 (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可抗辩条款名词解释
不可抗辩条款名词解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合同生效起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
一、不可争条款基本内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无效合同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1、新保险法第31条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可抗辩的问题。
2、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许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
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
一、解决“理赔难”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企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
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二、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
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辨条款的含义是,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段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不实告知或隐瞒的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契约约定的赔付责任。不可抗辨条款的设立,是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保证或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有这样的特殊条款,是因为此类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在合同签订若干年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如保险人可以因为某些理由而终止合同,那人寿保险合同将变得毫无意义。况且如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让受益人为其生前之误告、隐瞒或欺诈而负责任,不仅举证困难而且有违人道。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修订后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第16条第3款、6款,已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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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不可抗辩条款解读
首先,保险公司必须在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还没有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权就自行消灭。
另外,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日起经过2年,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保险公司也就失去了合同的解除权。设立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投保方的投机取巧,防止他们故意隐瞒风险情况,企图让不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得以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从而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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