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是否还有权利收取租金
店面合同到期,甲方未与乙方续签合同,仍然收取乙方租金是否违规?
合同到期如果继续使用原店面,出租方收取房租是合法的,只是没书面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收取的租金仍是按原租金标准收取的话甲方不违约。虽然合同到期了,但是甲方并没有强制要求乙方搬出,乙方也实际占有门面继续经营,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实际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二、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三、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四、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业主和求租者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转载]租赁房屋为违法建筑,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吗?
有权收取租金。因为建房也有成本,房租与违法建筑没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法释[2009]11号),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已经占用的期间内的房租。
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否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律分析: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需要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及占有房屋所获得的占有利益。这里的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占有房屋与使用费。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房屋这一点大家应该没有异议,因在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期间,事实上获得了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承租人就其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财产利益的返还以何种方式体现争议较大。有的提出按房屋损耗折旧计算,这样太麻烦,对于法官也不好处理,还得鉴定,因此采取以双方约定的租金来计算相对比较合理。(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问题: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因此在损失赔偿的对象上,指向的信赖利益损失(还有一种损失是履行利益)。什么是信赖利益,比如: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付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总之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