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买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甲方可以随意更改受领主体吗)
第三人代为履行四要件
法律主观: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专题讲座中认为,该合法利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身份利益。比如上述二手房买卖案例中,买受人代为履行的目的是为了涤除抵押完成房屋过户;在总分包案例中,总包代为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农民工能继续施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但若该第三人与履行债务并不具有任何关联,无任何利益瓜葛,则不能直接代为履行,债权人也可拒绝接受,否则可能会侵害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直接代为履行,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债权人也不得拒绝。
第三,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则不能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因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第三人,发生了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民法典第545条已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故为保持前后统一,本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了与民法典545条相同的除外情形。
二、代为履行中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这并不等于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有其独特的效力和后果。
第一,第三人并非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并非一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允诺,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换言之,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得基于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只能基于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中,第三人履行和债务转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在有些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可能会因约定不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逃脱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按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债务转移分为两种: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此时由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二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权人起诉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债务为由抗辩,债权人能证明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的情形,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再仅仅是履行人,需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例如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共同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应当推定三方当事人具有债务转移的意思,第三人应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
三、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三)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请问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其实这就是《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所谓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就是指这个“除外”)
举例说明:甲和乙之间有矛盾,但甲非常想从乙处购买一古董花瓶,乙不愿卖给甲。甲遂委托丙,让丙去买。丙在和乙签订合同时,并未告诉乙,自己是受甲委托,帮甲购买。合同签订后,乙后悔,不愿向丙给付花瓶,丙把此事告诉甲,此时甲没有权利以自己是委托人的身份,直接依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让乙把花瓶交付给自己,因为订立合同时,若乙知丙系甲的委托人,根本不会同丙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此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丙二人,甲不能以委托人的身份介入该项合同中,即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承揽合同,债务人负责完成房屋的装修工作,债权人和债务经过协商,房屋装修工作可以由第三方公司代为履行。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如果第三方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者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方公司。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而不包括第三方公司。
其次,民法对“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人,合同仍然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生效,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债权人在所不问,只要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就存在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总结一下,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
法律主观: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为债权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需要第三方同意才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人履行也可视作债务人履行。合同法已失效,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