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区别
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区别
法律主观:
分公司 和分支机构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公司设立 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常常会把两者混淆。 两者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 管辖 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相对整个企业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区别
分总机构是这个机构下属还有机构,分支机构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分部。
如果一个企业是总公司,姑且理解一级公司,下面还有分公司,理解为二级公司,分公司下面又有分公司,理解为三级公司。这里的二级公司就是分总机构,而不是分支机构,因为这个二级公司下面还有分公司。
常见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机构设在国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国政府为其提供非居民公司税收待遇。它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所在国政府按规定给予其税收抵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非法人分支机构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与法人内设机构不同,分支机构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构。
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机构设在国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国政府为其提供非居民公司税收待遇。它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所在国政府按规定给予其税收抵免。
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作为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在此前提下,分支机构通常也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分支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有什么区别?
内设机构: 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如国务院办公厅设有9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督查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人事司,行政司,财务室(副司局级)。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如中央邮政、铁道、海关等机关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外交部在国外的使、领馆。
派出机构有权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某种特定任务或从事某种专门业务,但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派出机构可以在不改变派出它的机关规定原则的条件下,灵活处理有关事宜,但事后必须向派出它的机关报告。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
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区别
性质和功能略有不同。
1、派出机构通常是指在原公司或组织所在地以外设立的、由总公司或总部派遣过去的机构。一般情况下,派出机构是为了扩大企业或组织的市场份额、推广品牌和产品而设立的。这些机构可以在国内或海外设立,也可以是临时或永久性的。派出机构通常只是临时性的,它们的职责是协助总公司或总部完成某些具体任务,例如市场调研、销售推广、技术支持等等。派出机构的管理权通常归总公司或总部所有,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分支机构则是指在原公司或组织所在地以外,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公司或总部,拥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自主权等特征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是地区分支、生产分支、营销分支等不同类型。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般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当地客户、扩大营销范围、提高运营效率等目的。分支机构通常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营体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账户,并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
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区别
1、分支机构通常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和经济账务关系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业务活动,具有较高的管理自主权,但仍需遵循母公司制定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方针。分支机构一般为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在国内外的多个地区设立,通常都有自己的财务预算、人力资源管理和市场推广等职能部门。
2、而派出机构则是指母公司或上级机构派遣员工或代表前往其他地区开展业务和管理活动的临时性组织形式。派出机构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账户,其职责和权限也受限于母公司或上级机构的委派。派出机构一般为中小型企业或新兴行业的公司,在国内外的少数地区设立,主要是为了开展特定的市场调研、销售拓展或技术合作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