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实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
保险法的抗辩权
法律主观: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主要有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法律客观:
担保人的抗辩权是什么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抗辩权,此权利于保证人意义甚巨,故有必要给予重视。(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四)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放弃抗辩权什么意思?
抗辩权在我们国家,它是属于一种比较专业的名词,实际上抗辩权在法律当中包括很多的类型,很多人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放弃抗辩权什么意思?放弃抗辩权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没有办法在法律当中对抗他人的请求权。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放弃抗辩权什么意思? 抗辩权是用来对抗他人的请求权的,如果不行使抗辩权,就无法对抗他人请求权,自然请求权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 所以放弃抗辩权是具有法律上的实质意义的。 二、放弃抗辩权的方法有哪些? 1、作出单方承诺放弃抗辩权的 承诺书 ; 2、合同内明确约定放弃抗辩的权利; 3、签署关于放弃抗辩权的协议,并进行公证。 抗辩权的分类有哪些? 对抗辩权进行类型上的划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抗辩权的含义与特征,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抗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 诉讼 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 债务 ;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 债务人 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再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 证人 可以在主 债权人 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 强制执行 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一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如果放弃了抗辩权,那么他人到法院上进行相应的请求权利的行使的话,自己这方面是不能够进行抗辩,而且必须要得到履行的,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抗辩权的种类。
履行抗辩权分为三种
履行抗辩权分为三种如下:
履行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就会构成合同违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之一。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三种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抗辩权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
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有三种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出现特殊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
签订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确立契约关系最普遍的方式之一,而且这种方式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单方当事人反悔造成对自身的权益受损。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因异时履行发生的,这种异时履行一般应由当事人特别约定。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民法典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一是举证的义务,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履行的情况。
二是通知的义务,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后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会因此支出不必要的费用,甚至可能导致各种合同纠纷。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哪些情形下可以成立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何时能成立 1、须双务 合同当事人 一方应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产生基础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具有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抗辩权。虽是双务合同,但双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则仅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 存在可能,而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对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免除先履行一方可能的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发生违约责任的阻却),以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意在消极对抗。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4、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发生在合同有效订立之前,则一般适用欺诈或错误等规则以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必要主张不安抗辩权。 二、哪些情形下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有下述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订约后财产显形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当事人将主要资产转移使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数量显著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行为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该种行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如后履行一方有多个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誉危机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凡效果上与前述列举情形类似者,均可发生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最早见于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在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2、1999年《合同法》增设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情形及效力
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进一步确立了该制度,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对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27条沿用了《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两者之间没有变化。对于“不安抗辩权效力”的相关规定,以《民法典》第528条与《合同法》第69条相比,《民法典》第528条完善了“不安抗辩权效力”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及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债务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 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义务,则只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则是因合同约定双方在义务履行上有先后次序,即合同约定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
3.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后,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所谓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是指暂停履行合同,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从而使对方及时了解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和具体情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即一方在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之后,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保证等多种方式。此处所说的“适当”,是指提供的担保额度能够达到“消除对方当事人不安”的标准,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担保额度足以消除对方当事人的“不安”,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担保。
3. 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对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