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债权转让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即,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当在接受债权3年内主张债权,否则就会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转让为什么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是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发生就是因为一定的法定缘由,导致时效期间中断无效的,只有在中断时效事由消除之后,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间就会重新计算,债权转让也是中断的条件之一。
一、债权转让使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务转让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债务人请求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取得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综上所述,对于债权转让的行为是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的,当然中断的时候也必须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断的,中断之后其诉讼时间会全部重新计算,但是中断不饿能超过法律规定中最高的标准。
债权转让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首先,从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看,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时效制度又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制度,此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在适用这些制度时,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时,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情况
可以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 的情形包括起诉、义务人履行自己的半部分义务等,具体情形如下: 1.提起 诉讼 或仲裁 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 民事诉讼法 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 强制执行 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 人民调解 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 债务 保 证人 、 债务人 的 代理 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 债权人 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 债权转让 的,应当认定 诉讼时效 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 债务承担 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 诉讼时效期间 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起诉讼或仲裁 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