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优先认购权(公司法 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股权是什么意思?
优先认股权是指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新股认购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新股认购优先权指的是股份公司的现有股东在公司发行新的股票时,有按照股东自己的现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票的权利。这是为防止公司发行新股给老股东造成损失,而赋予公司老股东的保护自已利益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在公司成立以后的发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窘境,公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但由于发行股票具有没有偿还期、资金来源相对固定和稳定的优势,故往往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但发行新股会对老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与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时候,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概念是有类似之处的。
优先股股东优先权,是公司在筹集资金的时候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简称是先买权,又叫做优先承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方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时候,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指的是在公司发行新股的时候,公司原有股东享有的对新股优先认购的权利。
公司法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去增加本公司的 注册资金 的这种行为多半都是企业为了能够扩大经营,或者是有些企业在为上市做积极的准备的。但是企业增资的时候肯定是股权相应的就会扩大的,因此就存在着对于相关股权的优先认购问题。公司的各位股东也有必要去全面的了解一下 公司法 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是什么? 优先认购权(Pre-emption rights)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增资的方式 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 公积金 ,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由此可见,公司法增资优先认购权这并不难理解的,也就是根据原来股东的占股比例,一般股份持有量越多的股东对于新的股权是享有优先认购权的。如果两个股东正好持有的股份数额都是相当的,那么对于当前股份的认购可以进行协商,而且优先认购权很多时候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就有明确约定。
谁拥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员如下:
1、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有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是拥有优先购买权的。
5、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如果二手房的原产权属于单位的话,交易过程中就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且出具相关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6、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
第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了具体规定。它是指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具体来说,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有此权利;
第三、必须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而享有的顺序上的优先权。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