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诉的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撤诉的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期限规定
法律主观:
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 立案决定书 》。 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的《裁定书》,交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审批后,将不立案的《裁定书》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制作成《裁定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的单位。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民事判决后还可以刑事自诉吗
法律主观:
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案件本身是民事案件,是不能再进行刑事 公诉 或者自诉的。 2;如果案件本身是刑事案件,只是进行了民事 诉讼 ,对案件刑事部分是可以进行刑事公诉或者自诉的,自诉部分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
法律客观:
《民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 民事责任 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事诉讼可以转为刑事自诉吗
法律主观:
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诉讼 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刑事自诉案件法律怎么规定的
刑事自诉案件规定如下: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起诉条件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刑事起诉的条件:
1、提起自诉的条件:
(一)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二)属于自诉案件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提起公诉的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法律赋予了自诉人丰富的诉讼权利,自诉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一)自诉人的概念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1.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
5. 有权在法庭上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7.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8.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9.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10.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三)自诉人的诉讼义务
自诉人承担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应当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等。
我国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制度,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第1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以及侵占案(刑法第270条)。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具备案件轻微与有证据证明两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条第(二)项,这类案件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或向法院提起自诉,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此类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三)项的规定,这类案件本质上仍属公诉案件,若转化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2)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4)对于上述条件和事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