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与累计医疗期的区别(累计医疗期和医疗期的区别)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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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累计计算期是什么意思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注意事项:

1、医疗期存在归零的现象:医疗期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的,如果一个员工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病休3个月后上班,3个月后再次休病假,那么就可以从新享受医疗期,但各地有不同的政策,实施需关注。

2、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需要是顺延而不是续签。合同期满,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要顺延,而且要想员工发送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措辞要注意,一定是顺延到相应情形消失。

3、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鉴定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没有愈全的解除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分别增加不低于50%和100%的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怎么算

【法律分析】: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连续病假与间断病假的医疗期在计算上有哪些差异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

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

职工

,如果从1995年

3月5日

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

9月5日

之间确定在此

期间

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注意,医疗期是累计的概念,连续

病假

3个月和在半年内休累计3个月是一样的。

医疗期是累计的吗

国家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医疗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是可以依法休假的,作为用人单位是需要依法批准的,且在医疗期内不饿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医疗期是累计的吗?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医疗期是累计的吗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期累计计算。

二、医疗期工资谁发放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

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发放方式:

1、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2、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4、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三、医疗期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医疗期和累计医疗期是什么意思?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每年的医疗期都是3个月,

累计计算期的意思是: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和累计计算期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计算医疗期的办法: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但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等。

法律客观: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累计医疗期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法律客观: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意思,怎么去理解?

是享受的医疗期。

一、医疗期: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扩展资料

(一)、待遇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延长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5]2 3 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百度百科-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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