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诈骗有单位犯罪吗
法律主观:
诈骗罪 没有规定 单位犯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的规定,单位犯罪可能构成 集资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信用证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等 金融诈骗罪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保险诈骗罪经历了两次立法修改,入罪金额标准亦经历过两次调整。
(一)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设立保险诈骗罪
1979年《刑法》制定之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没有规定保险诈骗罪。随着经济发展,保险诈骗行为增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1997年《刑法》吸收并修改财产刑与表述
1997年《刑法》吸收了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保险诈骗罪规定,并对条文内容作出进一步修改。
1.将第1款中第三档法定刑中的财产刑由“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修改第2款有关文字表述,将“前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将“依照刑法数罪并罚”修改为“依照数罪并罚”。
3.将第3款共犯和第4款单位犯罪的规定调换顺序。
4.明确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关于保险诈骗罪入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调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6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修订。新修规定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其中第51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不再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立案标准统一为5万元,即对个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而言,入罪门槛从1万元提升至了5万元。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构成要素:
1.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
具体行为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身体。“虚构保险标的”,是指为骗取保险金,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或者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虚构为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取得保险赔偿金的行为。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况仅发生于人身保险中,通常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2.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1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等等。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其财产或人身发生损害时,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人。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或者依照法律享有补偿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享有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请求补偿的权利,因而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