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必须是普通程序吗
公告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吗
法律分析:公告送达和普通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而且大多数案件,虽经公告但被告大多仍不到庭,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仍是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形式,所以按普通程序审理,能更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合法权益。
公告送达怎么操作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定程序,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具体包括依法制作公告、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刊登、保存公告等环节。如果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操作,请务必先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法有效。
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通过传统送达方式(如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具体操作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制作公告:公告应当明确送达对象、送达事项、送达期限、送达方式等内容,并加盖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2. 刊登公告: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保留刊登证明材料。3. 保存公告:公告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阅。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下,如对被告的起诉、宣告失踪人死亡等。在进行公告送达操作之前,建议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是多久?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公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刊登,并保证送达对象能够合理知晓送达事项。例如,在对被告进行起诉时,公告应当在起诉后的第三个月内连续刊登三次,并保存好刊登证明材料。如果被告未在公告刊登期间内出现并确认知晓送达事项,公告送达可视为已经完成。但具体情况会因案件类型、地区、法律法规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进行公告送达操作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定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在制作公告、刊登公告、保存公告等环节中,需要仔细依照要求办理手续,并保存好证明材料。如果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操作,请务必先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只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发生在起诉时,才存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必要。
理由一,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并非适用普通程序的充分条件。
理由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明文规定。
理由三,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与案件审理程序的选择适用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公告案件可以简易程序审理吗
【法律分析】
第一,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第二,只有起诉时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起诉时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三,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对被告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一百六十九条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采用公告送达的是普通程序吗
法律主观:
公告送达需要的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用公告送达。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应该及时在案卷材料中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吗
法律主观:
公告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简易程序适用的原则就是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用公告送达的,就无法快速解决民事案件。因为公告送达需要三十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吗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那么,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吗?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吗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
第二,只有起诉时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起诉时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对被告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
公告送达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法律主观:
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案件若是需要公告送达的,需要经过六十日的公告期,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利于快速解决民事纠纷,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简易程序适用的原则就是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用公告送达的,就无法快速解决民事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简易程序能不能公告送达
法律分析: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和普通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案件是否一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只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发生在起诉时,才存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必要。
理由一: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并非适用普通程序的充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中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加了一个前提即“起诉时”,而正是这一限制性前提,将“被告下落不明”这一法律事实的性质予以实质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如果被告在原告起诉时已下落不明,即此时的被告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知晓自己所涉及纠纷的情况并参与到其中的可能。毋容置疑,在被告缺乏答辩或参与诉讼机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从法律基础上丧失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更无从谈起案件“事实清楚”的简易程序适用基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并不是从“被告下落不明”这一现象本身进行切入的,而是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上将该种状况拟定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故仅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只是普通程序适用范围的细化,是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为了更彻底地杜绝原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可能,准确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将此类案件排除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理由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明文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明文规定,因此,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并不因其存在特别情节而与众不同,该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普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有关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即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则应毫无疑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符合则应适用普通程序。
理由三: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与案件审理程序的选择适用无关。对被告在起诉时已下落不明的案件,前已述及,由于该类案件中被告的未参与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此种情形被法律拟制为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下落不明的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则并不一定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被告已经通过答辩或依传票通知实际参与到诉讼过程的情形,此时的被告在明确知晓自己所涉及纠纷情况而下落不明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种,一是被告有意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二是被告法律意识不高,惧怕法律权威,自愿放弃了法律程序利益。法彦有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意躲避法院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程序送达完成送达职责,此外则不应再承担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照顾的义务。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只要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则不应因被告下落不明而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