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能针对二审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用几审程序
法律主观: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一审二审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审还是二审,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的。比如说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的话,应该就是属于一审。在通常情况之下,根据我们国家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当中的规定,第3人撤销之诉,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内容错误的,可以提起诉讼。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审还是二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审还是二审,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的。比如说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的话,应该就是属于一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就是第三人的诉讼,并不是案件的原告、被告,他在自身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无需举证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的内容,若第三人没有撤销损害其利益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诉权,则其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第三人撤销之诉才得以在修正案中被明确确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均是针对同一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虽然规定两种程序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是两种程序审理对象相同在审理中必然存在交叉,故为节省司法资源,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再审程序可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里应当注意再审程序合并撤销之诉应当是两种程序均已启动,且已经立案受理,如果再审程序仅是在审查阶段尚未立案,此时并不能合并。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分两种情形加以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其制度设置功能定位为第三人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保障,与再审程序相似,为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和既判力,应当在立案上做严格审查。故在立案时对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能像普通程序仅做形式审查,但同时应当区别于审理程序中对事实认定的证据审查。
在日常生活当中,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是不能够再提出上诉的,但是针对这个裁判文书的话,如果认为内容确实是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程序,但是如果是第3人非因本人原因导致没有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却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内容错误的,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区别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的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新诉,可以上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既可能是一审再审,可以上诉,也可能是对二审案件进行的再审,就不能上诉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是由原审法院管辖,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一、提起执行异议需要哪些条件: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
2、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
3、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区别有三点:
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的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
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新诉,可以上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既可能是一审再审,可以上诉,也可能是对二审案件进行的再审,就不能上诉了;
三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是由原审法院管辖,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在进行审理撤销权的案件的时候,除了要注意撤销权的管辖的法院以外,还需要注意相关的法规的判决依据。从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但就其内容看,以生效裁判错误作为实体条件,与再审的条件一致;从实质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再审并列的纠错程序。在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同时适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关于两种程序具体如何协调,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什么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作为事后非常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有很大影响。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法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二审法院。而第三人撤销的门槛应低于再审程序的门槛。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程序选择一般有两种类型,分别是独立型和再审型。
第三人撤销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第三人撤诉的对象不仅可以是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还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和调解。只要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对抗确认的诉讼、对抗给付的诉讼还是对抗形成的诉讼,都可以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里需要注意:法国、香港、台湾省均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对象应为终审判决,中间判决不适用,也不能针对判决理由。此外,法国不允许第三方撤销某些特殊性质的判决。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不能允许第三人否定判决的效力。
第二点:程序问题
第三人撤销的程序一般分为独立和再审两种类型。第三人撤销的对象一般都很广泛,只要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为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设立的诉讼程序,不依赖任何现有程序,旨在撤销判决的不利部分。再审式是一种诉讼程序,依靠再审,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理法院提交再审。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独立型,是一种全新的独立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