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谁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谁确认)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在编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占用该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接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享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行使该机关的某些职权并向其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执法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由国家行政机关赋予。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什么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扩展资料: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淅川县城市管理局——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是否正确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是错误的,正确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扩展资料: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淅川县城市管理局——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什么的授权或者委托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
1.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在法治社会中,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执法。法治社会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核心特征的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必须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和规范。
2. 执法主体资格的来源:
执法主体资格通常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是行政执法的最基本依据。法律授权可以赋予相关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特定的执法权力。
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制定的具体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的具体指南。规章是各级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了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 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性:
执法主体资格的明确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它保障了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执法人员才能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也有助于规范执法活动,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4. 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保障:
在中国,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保障体系相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是中国执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等。同时,各个领域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主体资格,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