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与发包人依据什么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什么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发承包人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4)支付价款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如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向承包人承担责任;
(5)增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联合体中标应以什么形式签订合同?
一、合同签订的形式:
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定义简介:
1、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3、施工联合体指的是一种由多家施工企业为承建某项工程而成立的组织机构,工程任务完成后即进行内部清算而解体。施工联合体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什么签订合同
1)标底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设备,或工程和设备都有而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设备)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我国国内大部分工程在招标评标时,均以标底上下的一个幅度为判断投标是否合格的条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标底的编制是工程招标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且工作时间紧、保密性强, 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A建筑公司投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一中学教学楼项目,经公开招标后中标,与发包人依法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招投
经公开招标后中标,而且双方已经正式签订合同,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故该建筑公司没有必要答应再另行订立一份补充协议。如果建筑公司同意那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