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设立什么检察厅
民事
民事行政检察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机构之一。
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部门设置办公室、案件指导处、民事检察一处、民事检察二处、民事检察三处、行政检察处、执行检察处。
根据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自1986年起,检察机关开始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进行调研和试点。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下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有关业务细则、规定等。民事行政检察厅的成立,有利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更加有效保障民事行政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如下:
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3、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事监督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民事监督检察院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
1、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2、公诉部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
4、检察技术部门,负责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检察院的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5、对于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民事诉讼审理超时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可以吗
民事诉讼审理超时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应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在诉讼中究竟享有何种诉讼权利,又该承担何种诉讼义务等,是很值得研究的。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已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是正确的。同时,还应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抗诉机关并附结案文书。反之,作为人民法院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接受,打折扣不审理是没有理由的。但人民检察院没有必要出席法庭,更不宜以第三方参与到再审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中去。这是因为:第一,民事纠纷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其身份不可能只是观察员,若支持一方,反对一方,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其法律监督地位就可能发生变异。第二,民事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义务,是法律规定由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民事案件的再审诉讼,必然要明确其相应所在的诉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但人民检察院并非诉讼当事人,其身份与职责只能是法律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不宜参与具体的民事再审案件的诉讼活动。第三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如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那究竟应由谁来充当诉讼活动的组织指挥者?是被监督者法官,还是监督者检察官或者法官与检察官共同组织指挥诉讼活动?这种参与具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形而上学的,在实践中只会使诉讼秩序陷入混乱,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四是不告不理是人民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个重要原则,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官应当尊从。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参与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在客观上不利于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甚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按照我的理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主要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抗诉权的行使上。当事人对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选择到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科申诉。不过说实话,走申诉程序实在太慢了,对当事人来说浪费时间,对检察机关来说是浪费诉讼资源,所以一审案件能上诉尽量上诉,这也是上级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