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享有什么权利(人民法院具有什么权利)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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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审判庭:1、依法审判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包括哪些一、基层人民法院职权1、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三、 民事审判第二庭:1、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企业破产等案件。

人民法院有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

有两类:专有职权,即审判职权。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力。特殊职权,诸如法律解释权、立法权、司法审查权、程序规则制定权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处置权等。这类职权不具有排他性,某些机关也可依据法律授权而享有。因此,这类职权因各国具体国情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职权

1、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基层人民法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 立案庭 :

1、依法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4、收取诉讼费用,或及时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手续。

二、 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林地使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管理和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2、依法审判第一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3、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5、办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三、 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企业破产等案件;

2、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四、 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理由县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公民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2、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延伸帮教、协助做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员的帮教、改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3、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 行政审判庭:

1、依法审判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由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和决定国家赔偿;

3、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六、 执行局:

1、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生效的支付令;

2、法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裁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

3、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4、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七、 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参与上级法院组织对死刑案件的执行;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押解人犯;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协助院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 审判监督庭: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评查工作;负责承办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九、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职能:依法审判各法庭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法庭工作事宜。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

(一) 民商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2、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财产所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包括离婚纠纷、扶养费纠纷等;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 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 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四、 执行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1、本院作为一审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五、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什么有权代表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在大部份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使各级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什么机关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什么权

法律分析: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证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行使什么权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衍生问题:

刑事诉讼案件中公检法三大机关的职权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①立案权。②侦查权。③执行权等。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①侦查权。②批捕权、决定逮捕权。③公诉权。④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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